北京市街道办事处条例
第五章 社会治理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街道办事处条例 第五章 社会治理 第三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推动居民委员会制定和完善居民公约;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开展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自治活动,完成各项法定任务。
市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制定、定期调整居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工作任务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不得将协助政府工作任务清单以外的事项交由居民委员会办理,不得违反规定要求社区填表报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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