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街道办事处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七条 北京市街道办事处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由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根据情节,由区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