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

第十一条

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 第十一条 市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生态环境、水务等有关部门编制全市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规划,经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保护规划应当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相协调,并符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区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应当落实保护规划的相关内容。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保护对象、栖息地修复、种群恢复、迁徙洄游通道和生态廊道建设等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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