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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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推进首都生态文明建...
第二条
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野生动物危害预防,及其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规定的...
第三条
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坚持依法保护、禁止滥食、保障安全、全面监管的原则,鼓励依法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培育全...
第四条
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机制,明确责任,将工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考核体系...
第五条
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区园林绿化和农业农村部门(以下统称为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分别负责陆生野生动物和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履行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不得违法从事猎捕、...
第七条
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学校应当积极组织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宣传、教育,引导全社会...
第八条
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市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毗邻省市的协作,联合开展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调查、名录制定、收容救护、疫源疫病监...
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
第九条
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 第九条 本市依法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级分类保护。
本市严格按照国家一级、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有重要...
第十条
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 第十条 市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等有关部门,对野生动物的物种、数量、分...
第十一条
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 第十一条 市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生态环境、水务等有关部门编制全市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
第十二条
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 第十二条 市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根据全市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规划,编制并公布本市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
第十三条
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 第十三条 野生动物栖息地管理机构或者责任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护野生动物:
(一)制定并实施野生动...
第十四条
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 第十四条 野生动物主管部门设立的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或者委托的相关机构,负责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
...
第十五条
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 第十五条 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或者受托机构开展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收...
第十六条
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 第十六条 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社会团体根据野生动物保护等需要,组织单位和个人进行野生动物放归...
第三章 野生动物危害预防管理
第十七条
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野生动物危害预防管理 第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园林绿化、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
第十八条
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野生动物危害预防管理 第十八条 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野生动物集中分布区域、迁徙洄游通道、人工繁育场所、收容救...
第十九条
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野生动物危害预防管理 第十九条 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及时互相通报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风险以及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野生动物危害预防管理 第二十条 发现野生动物疫情可能感染人群的,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对区域内易感人群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和...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野生动物危害预防管理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适当的防控措施,防止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因采取防控措施误捕、...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野生动物危害预防管理 第二十二条 禁止猎捕、猎杀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猎杀其他陆生野生动物,但因科学研究...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野生动物危害预防管理 第二十三条 人工繁育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仅限于科学研究、物种保护、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
因前款规定的特...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野生动物危害预防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从事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档案,记载人...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野生动物危害预防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依法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属于家禽家畜,依照...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野生动物危害预防管理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列入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二)食...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野生动物危害预防管理 第二十七条 酒楼、饭店、餐厅、民宿、会所、食堂等餐饮服务提供者,对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不得购买、...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野生动物危害预防管理 第二十八条 禁止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商品交易场所、网络交易平台,为违法买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列入...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野生动物危害预防管理 第二十九条 对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仅限于科学研究、药用、展示、文物保护等特殊情况,需要出...
第三十条
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野生动物危害预防管理 第三十条 以非食用性目的运输、携带、寄递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持有或者附有特许猎捕证、狩猎...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野生动物危害预防管理 第三十一条 禁止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发布广告。
第四章 监督执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追究相关单位、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以收容救护为名从事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没收违法...
第三十八条
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实施放生活动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猎捕、猎杀野生动物的,没收猎获物,并处罚款。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并处...
第四十条
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地点和物种从事人工繁育...
第四十一条
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从事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活动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五倍以上二十...
第四十三条
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为违法买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列入名录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提供交易服务,或...
第四十四条
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对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进行出售、利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
第四十五条
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以非食用性目的运输、携带、寄递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未持有、未附有合法来...
第四十六条
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发布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
第四十七条
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政府部门实施行政检查或者案件调查发现违法行为...
第四十八条
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将单位或者个人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共享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