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野生动物危害预防管理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野生动物危害预防管理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列入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二)食用以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列入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原材料制作的食品;
(三)以食用为目的生产、经营、运输、寄递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及以前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原材料制作的食品。
(一)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列入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二)食用以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列入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原材料制作的食品;
(三)以食用为目的生产、经营、运输、寄递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及以前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原材料制作的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