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野生动物危害预防管理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野生动物危害预防管理 第二十七条 酒楼、饭店、餐厅、民宿、会所、食堂等餐饮服务提供者,对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不得购买、储存、加工、出售或者提供来料加工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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