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野生动物危害预防管理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野生动物危害预防管理 第二十八条 禁止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商品交易场所、网络交易平台,为违法买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列入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及以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列入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原材料制作的食品,提供交易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