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野生动物危害预防管理 第三十条 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野生动物危害预防管理 第三十条 以非食用性目的运输、携带、寄递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持有或者附有特许猎捕证、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证等相关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专用标识、检疫证明、进出口证明等合法来源证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