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野生动物危害预防管理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野生动物危害预防管理 第二十九条 对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仅限于科学研究、药用、展示、文物保护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利用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市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检疫证明,保证全程可追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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