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野生动物危害预防,及其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渔业、畜牧、传染病防治、动物防疫、实验动物管理、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等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渔业、畜牧、传染病防治、动物防疫、实验动物管理、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等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