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机制,明确责任,将工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考核体系,并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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