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区园林绿化和农业农村部门(以下统称为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分别负责陆生野生动物和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公安、交通、邮政管理等有关政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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