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执法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执法 第三十四条 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政府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及时受理举报并依法查处。行业内部人员举报涉嫌严重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经查实的,有关政府部门应当提高奖励额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