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执法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执法 第三十三条 野生动物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执法协调机制,实现执法信息共享、执法协同、信用联合惩戒,及时解决管辖争议,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市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罚没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处置办法。
市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罚没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处置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