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野生动物危害预防管理 第二十条 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野生动物危害预防管理 第二十条 发现野生动物疫情可能感染人群的,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对区域内易感人群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由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应急控制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