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野生动物危害预防管理

第十八条

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野生动物危害预防管理 第十八条 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野生动物集中分布区域、迁徙洄游通道、人工繁育场所、收容救护场所,以及其他野生动物疫病传播风险较大的场所,设立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点,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预测和预报等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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