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野生动物危害预防管理 第十九条 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野生动物危害预防管理 第十九条 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及时互相通报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风险以及相关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