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野生动物危害预防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野生动物危害预防管理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适当的防控措施,防止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因采取防控措施误捕、误伤野生动物的,应当及时放归或者采取收容救护措施。因保护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区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本市鼓励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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