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野生动物危害预防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野生动物危害预防管理 第二十三条 人工繁育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仅限于科学研究、物种保护、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
因前款规定的特殊情况从事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市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申请人工繁育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地点和物种从事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活动。
禁止在本市中心城区、城市副中心、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
市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开获准从事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活动的单位的有关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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