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野生动物危害预防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野生动物危害预防管理 第二十二条 禁止猎捕、猎杀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猎杀其他陆生野生动物,但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具体管理办法由市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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