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野生动物危害预防管理 第十七条 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野生动物危害预防管理 第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园林绿化、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