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

第十六条

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 第十六条 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社会团体根据野生动物保护等需要,组织单位和个人进行野生动物放归、增殖放流活动。
禁止擅自实施放生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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