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猎捕、猎杀野生动物的,没收猎获物,并处罚款。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并处猎获物价值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属于其他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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