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从事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活动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