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实施放生活动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