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将单位或者个人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共享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有关政府部门可以根据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对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惩戒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