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政府部门实施行政检查或者案件调查发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本市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有关政府部门实施行政检查或者案件调查发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本市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