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以非食用性目的运输、携带、寄递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未持有、未附有合法来源证明的,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属于国家重点野生动物的,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属于其他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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