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市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毗邻省市的协作,联合开展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调查、名录制定、收容救护、疫源疫病监测、监督执法等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