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第三章 服务规范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第三章 服务规范 第二十一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的急救人员应当及时接听派车电话,在规定时间内出车;及时与患者及其家属取得联系,询问病情、指导自救;按照医疗急救操作规范对患者实施救治,并将患者及时转运至院内医疗急救机构;按照规定标准收取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费用,不得因收费问题延误救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