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6-07-22 共 6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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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众生命健康权益,规范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能力和水平,及时、有效抢救急、危、... 第二条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是指院前医疗急救机构... 第三条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是政府举办的公益性事业,是基本公共服务和城市安全运行保障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的领导,对全市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实施统一规划布局、统一服务规范、统一... 第五条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持续保障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事业发展投入,... 第六条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活动。 区卫生计生... 第七条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执业范围、服务规范和收费标准,持续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院内医疗... 第八条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配合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自觉维护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秩序。 第九条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医疗急救公益性宣传,普及医疗急救知识,提高社会医疗急救意识。 各级各... 第十条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公益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支持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事业。 第十一条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一条 鼓励医学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急救和急诊医学相关研究,提高医疗急救和急诊医学科学技术水平;...

第二章 服务机构

第十二条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第二章 服务机构 第十二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城乡布局、区域人口数量、服务半... 第十三条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第二章 服务机构 第十三条 设置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及其急救工作站,应当符合本市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设置规划。 现有的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及其急... 第十四条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第二章 服务机构 第十四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及其急救工作站的建设应当符合统一的标准。具体标准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本市实... 第十五条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第二章 服务机构 第十五条 院内医疗急救机构的名录、地址、急诊抢救能力等信息,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定期统计、更新,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第二章 服务机构 第十六条 在有突发事件或者其他公共安全应急需要的情况下,全市院前医疗急救机构、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及其人员和急救车辆,... 第十七条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第二章 服务机构 第十七条 调度机构应当与110、119、122等城市公共服务平台建立联动机制,共同做好突发事件和其他公共安全应急处...

第三章 服务规范

第十八条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第三章 服务规范 第十八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制定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规范和质量控制标准,并向社会公开;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 第十九条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第三章 服务规范 第十九条 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专用呼叫号码为“120”。 “999”为市红十字会履行“救护、救助、救灾”职责的呼... 第二十条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第三章 服务规范 第二十条 调度机构应当根据人口规模、急救呼叫业务量,设置相应数量的专线电话线路,保证急救呼叫电话畅通,并配置专门的...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第三章 服务规范 第二十一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的急救人员应当及时接听派车电话,在规定时间内出车;及时与患者及其家属取得联系,询问病情...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第三章 服务规范 第二十二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根据患者情况,遵循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及其家属意愿的原则,将患者及时...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第三章 服务规范 第二十三条 患者被送达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前,调度机构和急救人员应当与院内医疗急救机构进行沟通,将患者有关情况提前告知...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第三章 服务规范 第二十四条 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应当设置专线电话,并保持24小时畅通,保证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调度机构、院前医疗急救机...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第三章 服务规范 第二十五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不得擅自停业、中断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因故停业、中断提供院前医疗急...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第三章 服务规范 第二十六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应当做好医疗急救信息的登记、保存、汇总、统计、分析等工作,并按照规定...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第三章 服务规范 第二十七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区域人口状况、交通状况和院前、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分布情...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第三章 服务规范 第二十八条 院前救护车应当统一喷涂院前医疗急救标识和呼叫号码,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标志灯具和警报器,不得用于院前医疗...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第三章 服务规范 第二十九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为有需要的急、危、重患者提供搬抬服务,患者家属和现场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条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第三章 服务规范 第三十条 每辆院前救护车应当配齐包括驾驶员、医师、护士、担架员等急救人员,具备为有需要的患者提供搬抬服务的能力。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第三章 服务规范 第三十一条 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的医师应当依法取得医师执业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临床类别急救医学专...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第三章 服务规范 第三十二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可以聘用医疗救护员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开展辅助性医疗救护工作。 医疗救护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第三章 服务规范 第三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根据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成本和居民收入水...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第三章 服务规范 第三十四条 患者及其家属应当按照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收费标准支付费用。 患者及其家属因自身原因拒绝接受调度机构已派出的...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三十五条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三十五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及其急救人员依法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 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三十六条 院前救护车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受法律保护,并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 (二)使...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行驶中遇有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院前救护车,应当采取停车、减速等方式主动避让;因避让违反... 第三十八条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三十八条 患者确无能力支付医疗急救费用的,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和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实施救治后,可以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 第三十九条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三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向院前医疗急救事业进行公益捐赠的,依法享受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四十条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四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院前医疗急救人员队伍建设。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人力社保等行政部门,制定院...

第五章 社会急救能力建设

第四十一条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第五章 社会急救能力建设 第四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急救能力建设,组织开展社会急救技能培训和急救知识的宣传普及等工作。 第四十二条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第五章 社会急救能力建设 第四十二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医疗急救规范和社会急救能力建设要求,编制统一的社会医疗急救培训大纲和... 第四十三条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第五章 社会急救能力建设 第四十三条 红十字会应当依法履行医疗急救知识普及、初级卫生救护培训、组织群众参加现场救护等职责。 鼓励医学... 第四十四条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第五章 社会急救能力建设 第四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发现他人有医疗急救需要的,可以拨打急救呼叫电话,并提供必要帮助。 鼓励具备医疗急救专... 第四十五条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第五章 社会急救能力建设 第四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志愿者组织可以招募、组织志愿者开展医疗急救公益性宣传、普及医疗急救知识等医疗急救志愿... 第四十六条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第五章 社会急救能力建设 第四十六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利用互联网技术宣传普及急救知识、统筹利用社会急救资源,提高社会急救能力... 第四十七条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第五章 社会急救能力建设 第四十七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等应急救援队伍应当掌握必要的基本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设置应急救援队伍的单... 第四十八条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第五章 社会急救能力建设 第四十八条 影剧院、体育场馆、机场、火车站、学校、景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安全保障需要配置医疗... 第四十九条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第五章 社会急救能力建设 第四十九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将医疗急救服务保障内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为参加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急救...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单位和个人发现院前医疗急救机构、院内医疗急救机构、调度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可以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投诉、... 第五十一条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拒不配合日常监督检查和定期考核的,由市或者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第五十二条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调度机构及其调度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提供服务不符合规定的,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 第五十三条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急救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提供服务不符合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 第五十四条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不按照规定转运患者的,由市或者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 第五十五条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院内医疗急救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不按照规定与院前医疗急救机构交接急、危、重患者信息或... 第五十六条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停业、中断服务前未按照规定报告的,由市或者区卫生计生行政部... 第五十七条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使用院前救护车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以外其他... 第五十八条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不按照规定配备急救人员的,由市或者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 第五十九条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扰乱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 第六十条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中存在不履行、违法履行、不当履行职责行为的... 第六十一条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中对患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中医医疗机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由中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施监督... 第六十三条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