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单位和个人发现院前医疗急救机构、院内医疗急救机构、调度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可以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投诉、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及时作出处理;需要公安、交通、发展改革、人力社保等行政部门配合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配合。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投诉、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及时作出处理;需要公安、交通、发展改革、人力社保等行政部门配合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