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调度机构及其调度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提供服务不符合规定的,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