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不按照规定转运患者的,由市或者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