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院内医疗急救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不按照规定与院前医疗急救机构交接急、危、重患者信息或者拒不接收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转运的急、危、重患者的,由市或者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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