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第三章 服务规范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第三章 服务规范 第二十六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应当做好医疗急救信息的登记、保存、汇总、统计、分析等工作,并按照规定报送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具体办法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院前医疗急救信息平台,实现全市院前医疗急救信息共享互通。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院前医疗急救信息平台,实现全市院前医疗急救信息共享互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