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第三章 服务规范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第三章 服务规范 第二十七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区域人口状况、交通状况和院前、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分布情况,合理确定院前救护车配备数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建立院前救护车定期查验和报废制度,保持车况和车载医疗设备、物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确保车辆处于正常待用状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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