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第三章 服务规范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第三章 服务规范 第二十九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为有需要的急、危、重患者提供搬抬服务,患者家属和现场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