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第三章 服务规范 第三十条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第三章 服务规范 第三十条 每辆院前救护车应当配齐包括驾驶员、医师、护士、担架员等急救人员,具备为有需要的患者提供搬抬服务的能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