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第三章 服务规范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第三章 服务规范 第二十八条 院前救护车应当统一喷涂院前医疗急救标识和呼叫号码,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标志灯具和警报器,不得用于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以外的其他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擅自配置、使用院前救护车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不得设置、使用标志灯具、警报器。
院前救护车应当安装计价器,并在明显位置粘贴价格公示,标明收费项目名称、标准及价格举报电话。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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