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三十八条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三十八条 患者确无能力支付医疗急救费用的,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和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实施救治后,可以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等申请经费补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