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三十九条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三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向院前医疗急救事业进行公益捐赠的,依法享受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