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行驶中遇有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院前救护车,应当采取停车、减速等方式主动避让;因避让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免予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