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第五章 社会急救能力建设 第四十一条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第五章 社会急救能力建设 第四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急救能力建设,组织开展社会急救技能培训和急救知识的宣传普及等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