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第五章 社会急救能力建设
第四十二条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第五章 社会急救能力建设 第四十二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医疗急救规范和社会急救能力建设要求,编制统一的社会医疗急救培训大纲和教学、考核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单位和个人开展社会医疗急救培训活动,应当执行统一的培训大纲和教学、考核标准。
单位和个人开展社会医疗急救培训活动,应当执行统一的培训大纲和教学、考核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