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第五章 社会急救能力建设

第四十四条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第五章 社会急救能力建设 第四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发现他人有医疗急救需要的,可以拨打急救呼叫电话,并提供必要帮助。
鼓励具备医疗急救专业技能的个人在急救人员到达前,对急、危、重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其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
鼓励个人学习医疗急救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