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第五章 社会急救能力建设

第四十五条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第五章 社会急救能力建设 第四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志愿者组织可以招募、组织志愿者开展医疗急救公益性宣传、普及医疗急救知识等医疗急救志愿服务活动。
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志愿者组织参与医疗急救志愿服务活动。志愿者组织应当为志愿者提供医疗急救志愿服务所需的安全、卫生、医疗等条件和保障,开展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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