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执业范围、服务规范和收费标准,持续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应当配合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做好转运急、危、重患者的交接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