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配合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自觉维护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秩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