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第二章 服务机构

第十六条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第二章 服务机构 第十六条 在有突发事件或者其他公共安全应急需要的情况下,全市院前医疗急救机构、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及其人员和急救车辆,应当接受政府或者有关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调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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